毕业24年后,一名女子状告母校多收她4000元学费,要求退还10元赔偿金。 80岁母亲再次起诉,法院判决

12月8日,广东白某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其84岁母亲向湖南科技大学追回4000元“不当得利”本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意外的入场。高中毕业后,他考入四川职业技术学校,但考入湖南省的一所五年制大学。白氏故里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乐昌镇九峰乡。他目前在乐昌市中心经营一家摄影工作室。她告诉中国经济日报大风报记者,高中毕业时,她报考了四川省一所工业高中,但没有被录取。 “有一天,我突然收到了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冶金工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这是一所五年制大学,专业是电气和自动化专业。“我的班级被列为GZ501,但我从来没有在这所学校填写过申请表,录取原因也不得而知。”他说,开课后,他发现班上有44名学生。2000年7月,就在他毕业前夕,学校更名为株洲职业技术学校(现湖南工业大学)。“毕业后,我就考上了。 “白某就读的株洲职业技术学校(现湖南工业大学)毕业二十三年后,白某曾考虑起诉班级微信聊天群,称当时学校收费太高。高白说,他在2017年左右建立了班级微信群。毕业10多年,全班同学继续在班级微信群里见面。”2023年8月的一天,当我们群里聊天,有同学说读书期间学费太高,农村和城市的学生受到了不同的对待。广东省13名农村学生每年学费为3800元,外省农村学生每年学费为3000元。 “我来自农村家庭,五年内被多收了4000元。他表示不明白学校为何这么做,并拨打了湖南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希望湖南科技大学退还他当年多收的4000元钱。紧接着,一名校方负责人表示,“双方正在寻找证据,先确认事实,然后再采取行动。”他说,等了又等,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所以他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审法院驳回其针对母校的“退1赔10”诉讼,法院认定学校没有退还款项,但已过了诉讼时效。2024年2月27日,白女士带着湖南科技大学遂向株洲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被告就读的学校并非她在中考中学时选择的学校。 “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现在对我的正当要求却采取了肤浅的态度。他在诉状中称,被告学校除了多收4000元外,还非法向他收取400元的“入场费”。在90年代,正式工的月收入只有300至400元,是现在的10倍多,需要44000元。 2024年6月17日,天源区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湖南工业大学辩称,白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错过了。 “即使相关事实存在,该主张也已超过时效。”天元区法院查明,原告白女士于1995年9月就读于被告湖南科技大学前身株洲职业技术学院,该校是一所五年制大学,电气自动化专业。入学第一学期,他发现有13名来自广东农村的学生每年的学费为3800元,其他学生的学费为每年3000元。他向学校反映了情况,并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学校当时表示,这些收费是合法的,不会退还所谓的“多收的学费”。天原区法院判决,毕业23年后,白女士认为学校存在入学欺诈行为,并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权利和利益。他通过各种方式要求退还多收的学费,但问题无法解决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当白女士得知自己第一学期缴纳的学费与其他学生的学费不符并向学校举报后,该项目就开始了。如果学校答复该费用合法且未退还,则您的诉讼时效必须从学校答复之日起计算。然而,到2023年才开始再次提出索赔需要28年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法定时效和最长20年的时效。 2024年7月23日,天正地方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白先生不服这一判决,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最后的如礼ng“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株洲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母亲声称自己已经支付了多收的费用,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本息”,但被驳回。今年5月,白女士84岁的母亲将湖南科技大学告上天元区法院,声称该校支付了她女儿当年的学费,白女士才是诉讼中权益的真正受害者。他说,2023年9月,女儿通过湖南12345平台要求退还当年多收的4000元学费。学校当时承诺会进行检查。他这才知道,被告原来的指控毫无道理,对方的检控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切身利益。诉讼时效期间从案件审理之时起计算2010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双方将审查证据并解决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被告接受遵守的,时效不能作为抗辩理由。白先生的母亲还在诉状中辩称,根据教育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退还被告因非法注册而收取的额外费用,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他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本金4000元和历年利息5000元,以及相应的律师费1800元。今年7月29日,在天元区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湖南科技大学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当年的礼券在15年后销毁。此外,由于第三家公司的合并,在学校中,有时无法找到或理解信息。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白女士当时是否已缴纳费用以及是否存在欠费。无法排除情况是否如此。原告不享有任何实质性权利。此外,原告与原告没有法律地位或关系。而且,事件发生已过去20多年,诉讼时效已过,必须驳回诉讼。天元区法院认为,白先生母亲认为她缴纳了当年的学费符合常理,但白先生母亲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支付的学费数额,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多收了她的学费。他认为时效期限和本案应从2023年9月开始。今年8月14日,天正地方法院驳回了M的所有诉讼请求。河白的母亲。株洲市中院最终判决驳回白某84岁母亲的诉讼。照片为甲板(资料图)。母亲对此不服,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2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天正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中国商报 大丰报 记者 黄萍 主编 刘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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